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继承法》十八条对于遗嘱的见证人进行了排除式的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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