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不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造价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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