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遗嘱有效: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归为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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