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哪些财产,事实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被告人个人的财产,不得查封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查封公司股东的财产时,只能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不能随意进行查封,具体来说,因为股东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以下财产:
首先,查封股权。股权作为公司股东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符合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查封,且一般情况下,若公司运营得很好,则查封股权能有效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其次,查封房产。不动产作为股东的一项资产,在股东遭遇诉讼时,为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对不动产进行查封。
最后,查封存款等财产。存款是查封过程中最容易执行且方便的股东资产,在很多时候,倘若股东存款足够偿还债务,则一般优先以存款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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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当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场所等,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以移动的,且有必要转移的物品,或者是现场查获的;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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