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借款产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作为民事主体,夫妻约定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给另一方,除了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与普通自然人之间借贷不同之外,与其他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该属于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除了适用本条规定以外,还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所以,如果是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的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可以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到期了之后借款方应当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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