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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