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产争执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无论是用一方还是双方的收入还贷款的,离婚是在双方对房屋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首付款的支付方,夫妻婚后所还贷款和这部分贷款对应的房屋争执,两者相加的一半应该由得房的一方补偿给另外一方,剩余房贷由得房一方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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