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履行的义务是: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该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如果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就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其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的责任是罚款和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证人违反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随传不随到、甚至多次传唤也不到庭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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