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开发票,并非可以拒付货款
买卖合同中的主义务,包括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主义务,而只是一种附随义务。
2、已开发票,并非等于已付货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持有发票,并非等于存在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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