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登记】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权利责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 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 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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