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3 月 1 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因此,请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确定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以避免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符的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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