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裁决生效日止;
(二)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
(三)分期付款的,从每批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计算至裁决生效日或实际履行日止。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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