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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有哪些限制

2018-09-13公司法收听量203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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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该限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此规定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类票据抗辩限制性的规定同样也是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的理论。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以及持票人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除外。”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由其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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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乃豪

刘乃豪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刘乃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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