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缓刑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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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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