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宣告是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但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诉讼审理仍然使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审理:
1、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据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据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1、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
一是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是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及《解释一》、《解释二》未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是在《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中规定,相关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宣告。
而《婚姻法》第11条却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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