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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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徐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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