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司在设立时,应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由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但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若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东,公司可要求受让人对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后,可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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