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3、 防范措施:“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实际为“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若“隐名股东”不予追认,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善意的条件:是否第三人不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隐名股东”对股权享有的权利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4、风险防范措施:
一、(1)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2)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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