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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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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