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公司法》一百零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进行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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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般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投票选举而任命的,可以是股东大会里的股东成员,也可以是任命非股东成员。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至少要2人。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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