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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