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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019-12-09医疗纠纷收听量2472举报

语音内容:

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表达方式: (1)口头告知形式,一般运用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验、手术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紧急抢救措施。但是,事后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的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2)书面告知形式,此为原则形式,如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特殊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通知,要有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 (3)行为认可,虽然医疗机构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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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静

徐静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徐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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