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与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具有以下特征: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成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由此产生了探望权的必要。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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