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那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登记方式来做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中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质权执行的问题。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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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
动产质押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还有质物的交付。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有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