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并非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17、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第19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债权人可以据此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瑕疵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由此可见,出不出资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而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是现实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该股东资格有瑕疵,可以补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例外情形。
不同地方的工商行政部门可能有一些不一样的材料要求,以成都为例:需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都需要公司加盖公章。
一、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份额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权。二、以非货币出资的,比如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如何分配股权。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有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退股有两种方式,一是向其他股东转让所有股权。一是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转让股权的,应当在经得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并更登记,由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