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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资可以做股东吗

2018-09-11公司法收听量2458举报

语音内容:

出资并非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17、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第19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债权人可以据此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瑕疵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由此可见,出不出资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而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是现实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该股东资格有瑕疵,可以补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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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乃豪

刘乃豪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刘乃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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