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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条件

2018-09-11公司法收听量1868举报

语音内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但通常不存在于股东名册上,因此法律禁止隐名股东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隐名股东不得进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完成、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我们认为,隐名股东实现退股的条件从实务操作上来讲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已经完成对认缴出资份额部分的全部出资,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为显明股东。第二,将股权转给公司另外股东或者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后转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三,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能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订。第四,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还可要求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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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乃豪

刘乃豪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刘乃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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