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法律上是允许增加抚养赋予费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也就是说原来的费用不够维持生活,因病,上学需要增加,和有其他正当理由是必须增加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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