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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2018-09-10债权债务收听量1826举报

语音内容:

留置权的实现又称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人主张 和实现留置权利的行为过程。留置的成立不等于实现留置权。
根据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实现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 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 有,也包括间接占有。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 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但因侵 权行为致使留置权人暂时丧失留置物,当债权人回复占有而重新取得占有权时,不构成丧失占有,仍可实行留 置权。
(2)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根据物权法第 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 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 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 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 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方 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 权人留置动产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即使 义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87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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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辉

冯辉

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冯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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