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是指物产生的收益,质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质押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等。
根据前述的规定,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财产所产生孳息的处理办法,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的质权合同对收取孳息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生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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