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从程序上讲,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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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变更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变更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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