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则共有人之间内部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了一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就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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