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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