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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

2018-09-04债权债务收听量1990举报

语音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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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倩

郭倩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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