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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09-04债权债务收听量1491举报

语音内容:

一、关于贷款保证方式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条 当事人在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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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倩

郭倩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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