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207条一款之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虽然债权人(破产企业)已经申请破产,而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诉讼案件是在破产前经过诉讼程序,而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形式确立了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义务的内容, 按照《民诉法》第207条一款规定,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第13条、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不管是经济纠纷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超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向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或有异议的,法院裁定后,依法强制执行。这两条款的言下之意:就是能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的是可以不移送受理超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当然包括在三个月内审结后的执行案件。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