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该条确立的探望权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接触的愿望。
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探望权人既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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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拒绝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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