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 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 置权消灭的原因。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 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 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 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 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留置权 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可以因物权 消灭的通常原因而消灭,如作为留置物的标的物灭失, 留置权也随之消灭。(2)留置权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 是指债的法律关系终止,在这里是指留置担保的主债权得到实现。在留置期间,主债权的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 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那 么留置权即应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1) 留置权因实现而消灭。债权人为满足其债权而 行使留置权的,留置权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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