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肆意对他人进行挑衅,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行为: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是指上述3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应当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1、一般情况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 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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