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根据作品传播手段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在著作权法律纠纷中,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等。
发行权,是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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