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无效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无效的期限是指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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