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截在申请日以后公远见卓识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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