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是没有变动的可能。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支出和意外,如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那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无法承受。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已这种情有明确的说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代为向另一向请求增加支付各项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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