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本款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
二是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一般来说,教唆、帮助行为是教唆人、帮助人故意作出的,他们能够意识到其教唆、帮助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帮助侵权中,如果被帮助人不知道帮助行为的存在,也不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三是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要求教唆、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而是行为人另外实施的,那么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
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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