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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注意哪些

2019-02-22涉外法律收听量1169举报

语音内容:

第一,登记的地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登记所需的材料,中国公民需具备一下登记材料。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3,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外国公民需具备一下登记材料。1,本人护照或其他具备身份证明的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工证书,需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

第三,外国侨民需具备以下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证明,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关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结婚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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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哲争

朱哲争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朱哲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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