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转出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4)交验机动车辆后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交回《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领取机动车档案。
法律依据: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