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是无效的:
(1)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人民调解协议;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
因此,在上述情形之下,人民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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