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第三十章遗弃罪中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九条犯前两条之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遗弃罪规定,“(1)行为人将某人1、置于无助的状况或者2、在无助的状况丢下不管,尽管行为人保护着该人或者其他有义务帮助该人,和因此使该人遭受死亡或者严重的健康损害的危险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2)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如果行为人1、针对其儿童或者委托他教育或者进行生活指导照料的人实施该行为,或者2、由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的健康损害。(3)如果行为人由该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不低于三年的自由刑。(4)在第二款的较轻的严重情形中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在第三款的较轻的严重情形中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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