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代位权,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了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也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由此可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其代位权的实现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物权担保的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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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担保合同。若担保合同有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可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该担保合同。
无上代位性是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是不需要提供担保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判决缓刑的,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因为判决有生效期,所以只能是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这个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费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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