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
(2)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支付的费用;
(3)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不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还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其目的都是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且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可以看出,一项费用是否构成破产费用,取决于两点:一是必须是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即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案件终结前这一期间所支付的规定费用;二是费用的支付只能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因此不作为破产费用。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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