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期间没有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的(包括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称为民间借贷(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有区别),即出借人(自然人)将金钱(包括人民币、港币、台币、外币等)交付给借用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用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将相同数额的金钱返还给出借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借款合同)。
所谓的“自然人”通俗来说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例如张三、李四等,不包括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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